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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龙湾保护局、辉南森经局“河长制”管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信息来源:本站 时间:2022-03-03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机关各处室、基层各单位:

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办公厅《<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>的通知》和《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》以及《辉南县全面推行河长制――万人清洁河湖百日攻坚行动方案》文件精神,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与水生态保护,巩固我局生态文明建设成果,现将《龙湾保护局、辉南森经局“河长制”管理实施细则》印发给你们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

附件:《龙湾保护局、辉南森经局“河长制”管理实施细则》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 

吉林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

   吉林省辉南森林经营局

     2017年9月10日

 

龙湾保护局、辉南森经局“河长制”管理实施细则

 

第一章  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办公厅《<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>的通知》、《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》和《辉南县全面推行河长制――万人清洁河湖百日攻坚行动方案》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 本细则适用于本局施业区域内的河流、湖泊、沼泽湿地的管理。实施“河长制”管理是实现河湖资源长效管理、长期发挥生态效益的重要举措,区域内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细则。

 

第二章 组织保障

第三条 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、求得实效,成立“河长制”工作责任小组,设立“河长制”工作责任小组办公室,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。

第四条  实施河湖“河长制”管理,建立局、场两级河长负责制,局本级设立总河长,由局长担任,同时设立副总河长,由主管局长担任;场级河长由基层单位一把手担任,副河长由分管领导担任,实行领导小组主导、资源保护处牵头、基层各单位分工负责的河湖良性管护机制。

第五条  河湖“河长制”管理,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、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。

 

第三章  河湖保护

第六条  为了确保河湖和周边管理范围的管护确权划界以及防汛抢险的需要,河湖管理范围规定如下:

红旗林场:区域内暖水河部分河湖,总计9524米

四岔林场:区域内四岔河部分河湖,总计3900米

石道河中心林场:区域内爱林河、二岔河部分河湖,总计900米

大龙湾中心林场(后河、金川保护站):区域内金川河部分河湖,总计17500米;以及二龙湾、小龙湾水域

榆树岔林场(榆树岔保护站):区域内万里河部分河湖,总计1600米;以及东龙湾、南龙湾水域

龙湾群旅游有限责任公司:区域内响水河、后河漂流部分河湖,总计8000米;以及三角龙湾、大龙湾、旱龙湾水域

第七条  为保护河湖行水畅通,水清岸绿,发挥河湖工程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,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

1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湖范围内设置排污口、取土挖砂、平堆、建房、埋葬、钻探、放养鹅鸭、畜牲和毁坏林木草皮等危害安全的活动;

2、禁止在河湖等水域中炸鱼、毒鱼、电鱼;

3、禁止向河湖倾倒生活垃圾、白色垃圾以及废渣、污水,禁止在河湖中打坝放笼养殖等。

4、禁止向河湖倾倒农药,排放油类、酸液、剧毒废液,以及《环境保护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。

5、禁止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私搭乱建、堆放物件。

 

第四章  “河长制”管理

第七条  流经我局辖区的河流、湖泊和湿地实行“河长负责制”,局长担任“一级河长”;主管局长担任“二级河长”;基层单位场长担任“三级河长”。

第八条  河长的主要职责:督促建立河湖管护队伍,落实管护制度,协调落实河湖治理经费;组织实施河湖疏浚和环境治理;检查河湖工程维护、水域岸线资源管理,协调河湖管理范围确权划界;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湖的违法行为。

第九条  全局各有关部门要分工明确,密切配合,形成合力,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,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,有效整合各部门河湖管理和执法资源,共同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。部门职责:1、资源保护处负责“河长制”实施工作,具体负责安排部署工作开展、情况调度、组织协调、阶段总结等,同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建档立案;2、计财处负责落实河湖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,监督河湖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;3、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区域内河湖及周边环境整治,组织入河湖污染源治理,保证垃圾及时清运,做到无公害处理,保护河湖水质;4、森林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湖资源、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;5、组宣部、信息中心负责对“河长制”相关工作的开展进行宣传;6、安全处负责加强对龙湾船艇规范管理,对存在的环保污染隐患认真排查并指导整改;7、科研所负责加强对区域内河湖水质的日常监测,发现问题及时反馈;8、保护处、综治办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“河长制”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,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追责。

第十条  河湖管护应当设立管护责任牌,明确河湖名称、管护范围、管护内容、管护标准、管护责任人员、监督电话等内容。

 

第五章 制度保障

第十一条  建立健全河湖管理“河长制”绩效考核评价体系,建立和落实“河长制”各项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,制定“河长制”考核办法,规范河湖管理行为,量化“河长”管理绩效,抓好责任制落实,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,对因渎职导致河湖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,甚至造成严重灾害事故的,要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第十二条  要切实落实局财政对河湖管护的投入,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投入机制,设立河湖管护专用帐户,确保河湖管护资金正常运转。

第十三条  “三级河长”要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培训,不断提高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、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。

 

第六章  附   则

第十四条  本细则由龙湾保护局、辉南森经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  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。

附件:

龙湾保护局、辉南森经局“河长制”责任小组名单

总 河 长:张吉顺  局长、党委书记

副总河长:张新维  主管局长

场级河长:李树友  石道河中心林场场长

          刘增国  四岔林场场长

          郭钦元  红旗林场场长

          张殿波  龙湾群旅游公司经理

          张  栋  大龙湾中心林场场长

          王立刚  榆树岔林场场长

办 公 室:资源保护处

主    任:郑金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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